片中用了的是《A song of storm and fire》: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_BioioaDMU,那是小狼的主歌來的。《歲》用了的部分,是由0:55開始。
電視台的解釋是他們購買了版權。這點我相信。使用其他作品的音樂,可以說是因為合用、配合、有feel……等等,不過既然是用別人的,為何不註明?
從掌控「業界」的公司老闆角度,說的什麼侵權問題,在乎金錢。你有錢就不怕什麼版權,即使你不說明誰是原作者,企圖混過關。你沒錢,就得捱打,即使原作者同意你使用,也有組織可以聲稱他准許才可以,可以聲稱「保護作者利益」來代作者收取天文數值的錢,與原作者對着幹。
但對創作人,或欣賞創作的受眾來說,侵權問題不在你的臭錢,而在於你是否明光正大,在於你有沒尊重原作人。你大方的寫明來自誰人,尊重回原作者,然後你可以用它來插入、作改編,或進行其他二次創作。只要不是與原作者對着幹,違反原作者說明的意願(註),那麼即使你沒法付出金錢,都不會視為損害作者。相反,管你能給天文數字來「買版權」,卻嘗試掠奪別人的名聲,就會遭到指責。
因此,所有Creative Commons的授權中,你可以選擇商業或非商業任用、只限非商業用、是否收費、是否允許二次創作等條款,但任何一個條款,都必定有「姓名標示」,即是說你必須光明正大地說明原作者是誰,而不是像電視台般,有錢購了「版權」後,就隱沒原作者的努力。
創作人或欣賞創作的受眾,與那些業界老闆,根本站在不同的層次。前者的視線放在真正的創作過程,後者着眼點在金錢。
註:若原作者若說明使用時應遵守什麼的金錢限制,那當然應當從之。
(原本post在自己的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