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朋友們注意了下禮拜開放領取消費券以下是消費領取說明:分為親自領取及委託領取,委託領取之受委託人,以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現有戶籍國民為限。另有以下特殊情形:一、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以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保護安置之兒童或少年: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領取。二、法院裁定民事保護令暫時監護案件之未成年子女: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製作名冊函送戶政機關,或由暫時監護人持民事保護令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三、未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領取。四、符合領取資格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得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五、受領人領取消費券時,由受領人在發放名冊上蓋章、簽名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2人蓋章證明。若有問題可以到此網站:http://3600.mo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