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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月風雲》廣告用了《TSUBASA翼》的OST

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 2007-07-08, 週日 5:36 PM
syaoran
 《歲月風雲》宣傳片:http://www.youtube.com/watch?v=9YyJrCO_q34

 片中用了的是《A song of storm and fire》: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_BioioaDMU,那是小狼的主歌來的。《歲》用了的部分,是由0:55開始。

 電視台的解釋是他們購買了版權。這點我相信。使用其他作品的音樂,可以說是因為合用、配合、有feel……等等,不過既然是用別人的,為何不註明?

 從掌控「業界」的公司老闆角度,說的什麼侵權問題,在乎金錢。你有錢就不怕什麼版權,即使你不說明誰是原作者,企圖混過關。你沒錢,就得捱打,即使原作者同意你使用,也有組織可以聲稱他准許才可以,可以聲稱「保護作者利益」來代作者收取天文數值的錢,與原作者對着幹。

 但對創作人,或欣賞創作的受眾來說,侵權問題不在你的臭錢,而在於你是否明光正大,在於你有沒尊重原作人。你大方的寫明來自誰人,尊重回原作者,然後你可以用它來插入、作改編,或進行其他二次創作。只要不是與原作者對着幹,違反原作者說明的意願(註),那麼即使你沒法付出金錢,都不會視為損害作者。相反,管你能給天文數字來「買版權」,卻嘗試掠奪別人的名聲,就會遭到指責。

 因此,所有Creative Commons的授權中,你可以選擇商業或非商業任用、只限非商業用、是否收費、是否允許二次創作等條款,但任何一個條款,都必定有「姓名標示」,即是說你必須光明正大地說明原作者是誰,而不是像電視台般,有錢購了「版權」後,就隱沒原作者的努力。

 創作人或欣賞創作的受眾,與那些業界老闆,根本站在不同的層次。前者的視線放在真正的創作過程,後者着眼點在金錢。

註:若原作者若說明使用時應遵守什麼的金錢限制,那當然應當從之。

(原本post在自己的blog)

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 2007-07-08, 週日 5:51 PM
艾西斐爾
..........

連翼的都抄了來-口-"
我沒話好說...

>不過既然是用別人的,為何不註明?
當然不會註明,難道幫tsubasa賣廣告嗎?

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 2007-07-08, 週日 6:10 PM
AK47
啊....這個...

我在看預告片時一聽就聽到了....XD
就等幾時有人出來說話...XD

內木一郎....???
嶺大谷,桃子谷甚麼谷的那個內木一郎...???
小狼古羅卡研究社那個....??????

你好你好...我是CD-ROM....(茶

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 2007-07-08, 週日 6:16 PM
syaoran
叮叮噹 寫:內木一郎....???
嶺大谷,桃子谷甚麼谷的那個內木一郎...???
小狼古羅卡研究社那個....??????
你好你好...我是CD-ROM....(茶


對,就是在下,請多多指教^^~
網站很久沒維護了,沒時間>.不過既然是用別人的,為何不註明?
當然不會註明,難道幫tsubasa賣廣告嗎?[/quote]

這就是可惡之處啊…
其實Tsubasa在無記都有播,賣廣告也沒問題吧
但商家立場就是這樣,
明明是用別人的東西,卻不想你知道,掠奪別人的名聲,
對創作人的尊嚴,與欣賞者的求知希望來說,
我覺得這問題比什麼影業那種版權問題更為嚴重。

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 2007-07-08, 週日 6:38 PM
SunnyShum2
當然我也認為列出作品資料與原作者是一種尊重,
但電視台的節目、廣告一直推陳出新,數量繁多,
試想若每個節目都要這樣做,工作量將如百川匯海般加重,
以成本效益為先,金錢掛帥的電視台才不會管作者他媽是誰,
反正他們就只會「我們有買版權」一句 (茶)

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 2007-07-08, 週日 9:01 PM
艾西斐爾
這就是可惡之處啊…
其實Tsubasa在無記都有播,賣廣告也沒問題吧
但商家立場就是這樣,
明明是用別人的東西,卻不想你知道,掠奪別人的名聲,
對創作人的尊嚴,與欣賞者的求知希望來說,
我覺得這問題比什麼影業那種版權問題更為嚴重。

畢竟已經沒有播了...
第一輯的重播也完結了~~
不知第二輯會否播出呢...

對創作人的尊嚴,與欣賞者的求知希望來說,

在金錢面前尊嚴...老早被無記那伙人遺忘了吧...

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 2007-07-08, 週日 9:42 PM
keithyuen
SunnyShum2 寫:當然我也認為列出作品資料與原作者是一種尊重,
但電視台的節目、廣告一直推陳出新,數量繁多,
試想若每個節目都要這樣做,工作量將如百川匯海般加重,
以成本效益為先,金錢掛帥的電視台才不會管作者他媽是誰,
反正他們就只會「我們有買版權」一句 (茶)



早前《新聞透視》也道出了這個問題哩...

日本的廣告商用了任何別人創作的音樂,也一定會在畫面的角落出credit,寫出演唱者或音樂出處。

出credit,是尊重創作者的行為。
打個譬如,一間出版社擁有一本書的版權,但可以不加作者的名字嗎?

身為大眾媒體,與其在《聖鬥士星矢》動畫裡的配音稿攪甚麼正音去教育市民,倒不如教育下市民如何去尊重創作者。

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 2007-07-11, 週三 9:33 AM
白銀劍士
這個廣告我一看就曉得在翼裡聽過…
當然反應滿大的…(被老媽說我吵就是)

我的詳評待電腦搞定後才貼上…(茶)
現在要遲到了…上樓上課去(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