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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黑澀棒棒堂抄襲事件

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 2009-10-16, 週五 11:17 PM
Dr_Reaper
http://www.nownews.com/2009/10/14/91-2519138.htm
原出處:http://blog.woixv.com/?p=730

其實畫面問題不太大,大問題的是主題曲
有點聽力都知道這根本是Copy and Paste,連自己彈一次也不會

其實這透露了版權法中的道德問題:買了版權回來,是否表示買家可以任意使用而不用著名出處?
在學術界中這已等同抄襲,必死無疑
但在社會,有一部份所謂的「賣斷版權」又可以容許這樣做
這表示個人創作只要被大機構買了版權,那大公司可以任意使用,甚至不用理會原創者?

Re: 我愛黑澀棒棒堂抄襲事件

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 2009-10-16, 週五 11:41 PM
shengee1
這東西不是前幾天的新聞嗎?(暈)也因這事件讓我想到最近幾天新聞都爆出抄襲廣告的新聞,這讓我心裡想:「廣告創作人是否開始流行抄襲了?(你們沒點子了嗎?)若是這樣,明年的4A你們沒資格拿!」


P.S.不過他們的理由反而一堆~

Re: 我愛黑澀棒棒堂抄襲事件

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 2009-10-18, 週日 11:04 PM
syaoran
樓主說得好,這正特顯了現行版權法的弊端。
傳統媒體如電視台,挾着自己財雄勢大的優勢,在商業銷售上「合法」地售得版權,就可以任意使用,甚至不用說明原作者。
個人或同好的非商業牟利創作,卻受着這些版權天價銷售之制肘,變成無法售得=無法合法地使用一些流通已廣的人類文化符號,影響了創作時傳情達意的運作。

Re: 我愛黑澀棒棒堂抄襲事件

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 2009-10-19, 週一 10:30 PM
Dr_Reaper
syaoran - 18 Oct 2009 15:04 寫:樓主說得好,這正特顯了現行版權法的弊端。
傳統媒體如電視台,挾着自己財雄勢大的優勢,在商業銷售上「合法」地售得版權,就可以任意使用,甚至不用說明原作者。
個人或同好的非商業牟利創作,卻受着這些版權天價銷售之制肘,變成無法售得=無法合法地使用一些流通已廣的人類文化符號,影響了創作時傳情達意的運作。


小狼說得沒錯,但是法律上其實是有保護文化流通性的,那就是那不起眼的「作者死後五十年」限制
不過當一個作品的版權影響到太多人的時候,就會出現「Too Big to Fail」的情況,讓版權繼續下去
(著名例子:迪士尼)

其實這新聞也有著一個問題,就是媒體互相保護的問題,做成一個更大的優勢,令原作者無法申冤
留意一下新聞,會發現他們只談畫面,對歌曲避而不談
這次事件,畫面如有雷同可以說是巧合,但音樂只是Copy and Paste 可是死罪
(特別是K-On!的音樂可是ORICON首週銷售冠軍啊…)
而出奇地有人向的JASARC查詢時,竟然得到「自行解決」的答案
(詳情可去Gamer 或 糟糕島Wiki)
想當年泰國電視台盜用了幪面超人製作電視劇集,東映立即就提出訴仲
但日本最惡的JASARC 竟然不插手,原因…
1) k-on!歌曲的版權不在他們手上 (好事)
2) 台灣已付了版權費
3) JASARC 無法管理境外版權問題
如果是(3)的話, 那日本這版權出版大國就慘了…但事實是偏向(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