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的兩單新聞,顯露香港法律弊端

今天外出外飯,那家店有電視,就看新聞(其實我跟同學是故意看恆生指數跌多少的XD)
第一單,是一個司機撞死一個人。司機認了三項,一撞死人,其餘不太記得。但是……撞死人……他只是二百個小時服務令和停牌二年(還是三年呢?),判官說什麼考慮被告沒案底,什麼什麼的。
第二單,是一個人因怒氣,把貓拋下幾次至貓死為止。判他坐監二十一天……
那是什麼意思?貓比人更重要;人命就是這樣?我不會說什麼「香港法律已死」的說話,不過這樣判是不是有點離譜?不這樣比較,光是第一單,不也很過分嗎?死人只是200小時服務。
第一單,是一個司機撞死一個人。司機認了三項,一撞死人,其餘不太記得。但是……撞死人……他只是二百個小時服務令和停牌二年(還是三年呢?),判官說什麼考慮被告沒案底,什麼什麼的。
第二單,是一個人因怒氣,把貓拋下幾次至貓死為止。判他坐監二十一天……
那是什麼意思?貓比人更重要;人命就是這樣?我不會說什麼「香港法律已死」的說話,不過這樣判是不是有點離譜?不這樣比較,光是第一單,不也很過分嗎?死人只是200小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