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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網上侵權》惡法遊行召集網站(暫名)

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 2007-04-11, 週三 3:46 PM
raychf
http://article23.net/index.php

反網絡版廿三條,網民私隱要保障

最近公開咨詢既「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等同網絡版廿三條。版權持有人為左自己既錢,已經上晒腦,無視香港係一個法治之區。在此,我要先講出,反立法不是反版權,只係提出冇可能版權可以凌駕網民私隱。現時在各國,均冇唔需要經法庭,商業機構可以直接取得網民個人資料既法律。

咨詢文件指出,容許版權持有人以簡易的機制(無須通過法庭正常程序)就能要求網絡供應商交出客戶資料,咁做簡直係無法無天,仲惡過當年廿三條。只要一立法,經過簡易條例,就可以唔經法庭手令直接查到你上下載過乜,更甚者,可以查你既電郵、網上言論等等有冇侵權。

大家試想想,如果入次電影業可以不經法庭,拎到侵權者個人資料(如電話、地址、身分證號碼等),下次財務公司收唔到數,話自己間公司利益受損,係唔係又可以拎債仔個人資料收數?當立左法之後,係唔係只要一個商業登記,話係網上俾人侵左權,就可以問ISP網絡供應商拎個人資料?網民私隱有咩保障?

雖然BT呢個傳輸技術可以用黎侵犯版權,但不代表版權持有人可以違法監聽,侵犯網民私隱。正如一個人拖欠財務公司錢,財務公司亦無權未經法律程序,自行奪取欠債人的財物,更何況非欠債人財物?非法奪取他人財物係會構成搶劫或者偷竊罪,屬於刑事罪行。如何確保版權持有人只係監視侵權活動,唔係監視成個網絡呢?邊一班版權持有人有權監視網絡活動呢?係唔係隨便一個人,話自己俾人網上侵權,就可以監視網絡?版權持有人又如何監視網絡?

問到此處,可以發現成條法例,根本就唔夠完善,甚至有可能違反基本法第三十條:「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市民既網上活動,可以由一班所謂版權持有人,包括政治組織、商業機構監視,完全冇個人私隱可言。

大家睇商家言論,細心小小就可以知道,佢地將版權代表一切,完全無視網民私隱問題。大家要知道版權唔係持久,因為版權持有人係作品公開五十年之後,版權就會欠效,但私隱唔同,你唔可以叫一個五十歲既女人除衫俾你睇。版權絕對唔可以凌駕網民私隱!

係呢一刻,你可能會話:「我都唔BT,我都唔冇用點對點P2P,怕乜呀,修訂法例對我冇影響喎。」但係,你又有冇諗過你只要接一下連結,例如係一個使用 BBcode既影片連結,都可以話你侵權而得到你既個人資料。另外,如何保證搜查當中唔會殺錯良民,拎左你個IP而問ISP拎你個人資料?

你上得網,絕對唔可以置身事外,只要修訂法例成功,你一上網,你既個人私隱就好簡單咁俾人拎到!請大家齊心關注呢條《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既咨詢。

-本文針對咨詢文件第四章所寫,文章作者早思雨放棄本文一切版權,請隨意分發本文。-

有用參考資料:
1.《知識共享行動》場刊:
http://intellectualproperty.file ... /leaftlet-final.pdf

2.創用CC─CreativeCommonsTaiwan(平衡創作與版權問題)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static/about/cc

3.是次《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咨詢文件
http://www.citb.gov.hk/cib/chtml ... on_document_chi.pdf

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 2007-04-11, 週三 4:24 PM
藤原‧翼
以乎copy時忽略了連結...

未閱讀文章發表於 : 2007-04-11, 週三 7:41 PM
Tony Li
請勿使用廣東話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