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中小狼的名字錯掉了啦…)香港的版權物法例總向商方傾斜的現象已經不是第一年的事了…坦白說,一天那麼多港人有那麼多創意一封信一封信的丟去問版權人同意先不說創作者肯不肯,所謂的版權方一天也照樣是日理萬機吧他們有那個時間去回覆多如泉湧排山倒海而來的徵求同意信件?創意、靈感這些東西往往稍瞬即逝,世情又瞬息萬變,可能改完也已經不合時宜或是已經有人先做過了還要那些美國時間來等回覆…?根本就扼殺創意就像小狼說的例子一天全世界N人在看魔蔥,N人想作魔蔥同人魔蔥是每週連載,赤松每週趕稿都趕稿要病要死了,外加還有動畫化的工作要顧(事實上他休載的原因不外乎這兩個)真要行這套他哪來的時間顧信件?同人哪出得來?要不是他本人事先聲明同人一律沒問題恐怕連載未完他已經因為看信件看到掛掉了又不是近期又宣佈長期休載時間多多的富奸可舉例的週刊連載漫畫家多如星數,比如管家的畑健二郎跟神知的若木也是一樣多…一週要畫出18頁還要有內容的故事已經不簡單,銀魂死神那些拉長到不得了的甚至已經可從拖法中見到作者的疲態了…說真的日本很多新漫畫家都是同人起步的…而作者本人通常也不會介意成為同人的題材,甚至公開明言可以寄給他們的還不在少數咧就算反對自家作品被拿去作同人也是會事先聲明讓大家有個警告………不過「在商言商」為上的香港我想這也不可能了,陳奕迅大讚自家被人惡搞的作品,他的公司卻另一副態度…加上創作界向來也不是(戰後嬰兒潮一輩主導的)社會主流不受重視反遭各種趕盡殺絕的情況屢見不鮮…
前提:我見到小狼耶>口< 話說他的樣子看上去好似很緊張(?而且我見到某某人接受訪問的地方是我家樓下的咖啡店(爆好 我也來說一下廢話吧(?首先 在大聲罵版權法之前 請先考慮一下當初立法的原意沒錯 那就是要保護原創者的利益 但有幾個地方我覺得已經出現問題了首先 原創人的利益真的有受損?就以陳奕迅為例 他的歌被人改歌詞 然後扔上網有過萬點擊他的利益有受損嗎?難道他的利益真的有受損嗎?這不就是造了一個宣傳效應吧…很多人看完這歌再去找原作等來源我覺得只是那公司單純真是過橋抽板 既然這樣奸險為什麼要立法幫他們呢?第二 使用者的原意到底有沒有搞清?他有拿去賣錢嗎?把自己的惡搞拿去牟利?沒有吧原意也傻傻分不清 人家只是想表達自己的意見吧....最後 請問立法後真的要實行 成效有多大?(有點似通識XD)其實這個真的很重要 要不紙上談兵 實際情況很重要就如白銀和小狼那樣想 每次也要問原創人 原創人會多忙呢而且一天有過百個惡搞 官方可以抓多少人點去哦?到目前為止也只不過是某某天王被人抓罷了 真的要抓 那是要花何等的人力物力....若只是參考用 那立法做什麼?歸根到底也是原創人有沒有那樣的寬容真如當中有人說 「看你那個地方有沒有幽默感吧~」我覺得沒必要樣樣都版權來限制別人的行動還是那句 如果當年愛迪生把電燈申請了專利 你現在還在用爉燭了哭哭(鄉民上身了)我覺得沒必要分「惡搞」和「二次創作」啦 都是同類的東西台灣也有很多惡搞吧 這是生活的趣味那班所請的原創人自以為自己創作是多了不起 不知道世上神人多的是就以某漁夫的bad apple為例 那就是所謂的神作了 但我相信是沒經原創人同意的最後說一句吧 去死吧什麼法律!你的作品好 就自然有人願意用錢買!世上有很多人貪方便下載 但還是有很多人很有品的好不好!ps. 我看小說都是用買了 這是一份對作者支持的心意
夏之微風 - 03 Apr 2012 07:21 寫:小狼的名字沒有錯吧!?內木一郎簡寫後變小郎(好吧,我當初也以為是打錯了)對,「郎」字才是正寫啊。「內木一郎」才是在下的正式網名,「小郎」是暱稱。至於「小狼」倒是之後大家的改寫,網上叫「小狼」的也太多了 :P以下則轉貼正經消息了。文化界功能組別參選人之一馬逢國說:「全世界都沒『二次創作』這回事,『二次創作』一詞只是香港人創作出來的。」對馬逢國之抗議:「拒絕奸商權霸 踢走害群之『馬』」 後續行動──網上簽名:http://www.ipetitions.com/petition/ma/